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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5-16   点击数:

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易发问题提示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相关部署,省委审计办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中的常见、共性等易发问题进行梳理,制定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清单,举一反三,依法行政、规范用权。

 

附件:1.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

2.省直部门主要领导千部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

3.省属高校及省属医院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

4.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

 

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

2024年429


附件3

省属高校及省属医院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易发问题提示清单

问题发生领域

问题类别

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工作建议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著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方面

执行教育、医改等政策不到位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校发展、学科建设、招生就业等重大政策方面,未及时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2.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学校制订的年度重点目标任务;

3.“双一流”“双高”建设方面,存在组织实施不力、投入不足、进展缓慢、数据造假等问题;

4.落实“三医联动”等重大医改政策方面,力度不够、措施不细、成效不明显;

5.医保基金政策执行不到位,医疗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对不符合规定对象使用医保基金、冒用他人身份就医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6.医药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采购药品耗材、采购量远高于申报量。

1.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提升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聚焦主责主业,制定本单位合理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有序推进;

3.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或规划。

执行收费政策不到位

1.违反国家和省收费政策和标准,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超标准收费;

2.在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过程中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截留挤占挪用、未及时退还差价等;

3.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4.在热水、饮用水、空调、洗衣等BOT项目中,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变相转嫁给学生;学校监管不严,导致项目经营者高收费,侵害学生利益;项目经营期满,学校不按协议收回资产和经营权;

5.医院未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将医疗价格调整到位并严格执行;

6.药品和医用耗材溢库,医疗耗材计费价格高于出库价格,导致多收费。

1.校长要认真履行治理学校乱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检查清理;

2.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且治理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单位要加强对热水、饮用水、空调、洗衣等BOT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管,期满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回;

4.学校要完善学籍、收费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共享互通,确保所有收费项目均录入收费系统。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著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方面

执行国家资助政策不规范

1.申报国家奖助学金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2.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3.未按事业收入的4%-6%足额提取校级助学基金;校级助学基金只提不用;校级助学基金未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或者用于与学生无关的方面;

4.校级助学基金未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存于学校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

1.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定条件、程序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评审资料严格把关,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

2.学校要建立健全校级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要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学校要加强对奖助学金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责任人。

执行科研创新政策政策不到位

1.未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科研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等问题;

3.项目长期不结题不结账;

4.横向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未落实代理记账规定;

5.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6.项目经费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现象;

7.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

1.学校要按照科技创新“放管服”相关政策,及时修订具体的措施办法,建立更加完备合理的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突出质量效益,确保科研政策落实落地;

2.学校要全面贯彻“质量导向”理念,回归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科研项目要围绕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结合高校学科建设实际,加大激励力度;

3.学校要加大对科研项目、平台建设、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推进优秀科技成果的转化;

4.学校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规范资金开支范围。

执行联合办学政策不规范

1.二级院系或二级单位直接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培养)协议;

2.合作办学项目事前未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造成投资损失;

3.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捆绑收费;

4.合作办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学校所取得的收益分配不合理;

5.学校未严格执行合作办学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取得收益;

6.“校中校”脱钩改制进展缓慢。

1.学校要健全完善联合办学制度、规范联合办学程序,加强事前评估论证;

2.学校要对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等资料严格把关,明确双方权责利,切实保障学校和学生权益;

3.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权益。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方面

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立不健全

1.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重大经济决策范围以及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院)长办公会相关决策权限;

2.未设置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的决策程序;

3.未建立决策前咨询、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决策督办制度;

4.未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5.未建立决策后检查监督、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6.未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

1.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

2.各单位决策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决策程序要依法依规、科学民主、集体决策;

3.各单位执行决策要全面、准确,不打折扣,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4.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重大经济决策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规

1.决策前未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未设定合理可行的决策执行考核日杯;

2.必要时未通过民主程序论证或经过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

3.决策利益关系人未按规定回避或未报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4.应当列席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及党代表大会代表未列席;

5.决策内容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

6.存在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

7未做好决笛讨程的记录、存档各案。

重大经济决策执行不到位

1.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未严格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未分解压实责任,未制定详细计划或实施方案;

3.未采取正确的策略和科学的方法,决策执行各环节未统筹协调到位,严重影响执行进度;

4.执行结果严重偏离预期目标,效果很差。

重大经济决策监督不严格

1.未将落实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未落实校(院)党委书记对本单位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制度;

2.执行中发现问题,没有向原决策机构报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没有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

4.没有对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形成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未严格追责问责。

三、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方面

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管理不规范

1.预算编制与执行方面:

(1)各单位培训收入、科研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土地置换收入、投资收益等未纳入预算管理;

(2)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

(3)未及时将收入上缴财政;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用于其他未经审批的开支;将收入转入工会或党务专用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等;将收入冲抵支出,直接“坐支”﹔

(4)乱发滥发津贴补贴,超绩效工资限额发放工资补助。

1.党委常委会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加强对预决算方案的审定;

2.校(院)长办公会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加强对预决算方案的拟定、执行;

3.各单位要编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绩效目标管理。

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管理不规范

2.其他财务收支方面:

(1)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

(2)债务规模过大,还本付息资金无法落实:

(3)长期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4)违规出借资金,违规对外投资理财等;

(5)未按规定设立、使用银行账户;

(6)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落实不到位。

1.各单位要定期清理往来账;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3.各单位要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4.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完成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

1.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考核办法或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

2.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存私放专项资金;

3.挤占、挪用、坐支、串用专项资金,滞留、欠拨应当拨付的专项资金,违规以“管理费、协调费”等名义向用款单位收取费用等;

4.通过虚假捐赠形式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1.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分配标准、拨付时限及考核要求;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全流程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3.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方面

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使用不合规

1.公务接待费报销未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缺少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附件:用现金支付公务接待费:

2.差旅费使用违规。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者出差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

3.会议费支出违规。会议未经审批,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会议支出,用现金支付会议费,以召开会议名义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或转嫁摊派会议费,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发放纪念品等:

4.培训费支出违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培训计划,未经审批临时增加培训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培训费,虚报套取培训费设置“小金库”,转嫁摊派培训费,向参训人员乱收费,超标准支付讲课费等。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2.各单位要严禁擅自突破开支标准,或向其他单位摊派、转嫁支出等行为;

3.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检查。

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不合规

1.违规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捐赠:

2.非货币方式捐赠未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3.捐赠财产未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账实不符;

4.未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营利性活动。

1.接受捐赠和管理使用应进行评估,按“三重一大”程序决议并严格按法规执行;

2.遵守捐赠和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3.定期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对所属单位监督管理不严

1.违规发放工资补助;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截留、挪用捐赠资金;

3.违规列支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费用;

4.资产经营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

5.校(院)办企业体制改革推进缓慢;

6.未对校(院)办产业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开展绩效考评,校(院)办产业未落实经营管理职责,应缴未缴投资收益;

7.将校(院)办企业银行账户出借给个人使用:

8.未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开展内审工作、运用内审成果。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绩效考评;

2.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资产进行清理、清查和盘活利用,按文件要求时限推进所属企业制度改革;

3.各单位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效益方面

项目建设程序不合规

1.未批先建,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

2.投资超概算,不按审批的标准和规模建设,擅自变更审批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支出;

3.擅自调整规划,造成建成的项目无法投入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立项报批等管理,履行业主监管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建设标准等方面严格监管:

2.各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项目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1.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2.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变相指定中标人或先施工后招标;

3.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中标;

4.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未经公开招投标;

5.招投标档案未按规定进行归集、保管,导致无法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杜绝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项目建设管理不到位

1.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内容改变主合同实质性条款;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中标人违法分包、违规转包工程;

3.业主、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相互串通,办理虚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

4.项目的隐蔽工程测量、影像等资料保存不完整,造成工程结算、决算不真实,形成利益输送等问题;

5.未按设计进行施工,造成工程建成后存在质量隐患、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等;

6.重大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未按规定报批。

1.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履行业主监督职责;

2.各单位要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相关条款;

3.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对超概达10%及以上的,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资料档案保存等规定。

项目资金管理不合规

1.套取转移、挤占、挪用和出借项目建设资金等;

2.工程结算过程中,将不应纳入的工程和费用计入结算,虚报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等;

3.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工程款,或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项。

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程价款结算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因工程量不实、材料定价过高、违规调整综合单价等多计、多付工程价款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项目投资效益不高

1.因论证不充分、决策不科学、协调推进不力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烂尾、土地闲置、或造成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等;

2.超本单位承受能力和发展阶段建设;超出本单位财力举债,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建成后利用率不高、闲置浪费、群众反映较大等。

1.主要领导干部应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立项监管等制度。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资产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采购方式不合规

1.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应当公开招标的未进行公开招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

3.在资产采购招标中进行不正当竞争,围标串标:

4.未按规定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

5.未严格执行采购合同,提前支付款项。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各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或备案;

4.各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5.各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明确后再进行处置;

6.各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7.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1.未经评估对外有偿出让国有资产;

2.未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置国有资产:

3.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或变相少收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4.应收未收、欠收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或资产处置收益未及时上缴财政;

5.资产处置未公开竞价,未经检测或鉴定报废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

违规出租出借投资担保

1.未经批准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和出租、出借;

2.资产出租未公开招租、未进行评估、违规转租、未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期限超过3年未报批;

3.未经公开招标选定食堂承包商,食堂未落实零租赁政策,合同期限超过3年未按规定报批;4.应收未收、少收或欠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入库;

5.对外投资项目未根据协议依法履行,导致本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等。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各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或备案;

4.各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5.各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明确后再进行处置;

6.各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7.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资产清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未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未建立资产管理台账,未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未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责任及责任人;

2.资产产权不清晰,房屋土地等资产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3.资产购置(划拨)后长期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登记入账;4.资产处置后,长期未下账导致账实不符等;

5.土地房屋资产大量闲置,重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造成损失浪费。

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未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

1.违规在下属单位及经济实体兼职并领取报酬:

2.少报、漏报个人收入,少缴、漏缴个人所得税或未如实申报其他个人重要经济事项;3.违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4.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5.超标准多占政策性住房或公款装修、购买住房;6.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7.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侵占、私分公有财物;

8.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基建、房屋修缮、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其他财物等。

 

1.单位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政治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对象亲自约谈、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落实到哪里;

3.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出境、公务用车、个人住房、办公用房、公务消费等方面执行相关规定;

4.对各项收费、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校(院)办产业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七、以往年度发现审计问题整改方面

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

1.未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2.未压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3.落实整改不力:

4.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或上报整改情况。

1.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领导、责任、督促和落实机制;

2.党委专题研究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推进并完成整改;

3.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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