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4-08   点击数: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突出审计重点;

  (四) 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五)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交流研讨;

  (六)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方、本单位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于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健全机制 拓展职能 提升质量 充分发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作用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1.问:《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有力推动、规范和保障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要求。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新的部署和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有新发展。近年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完善治理等新理念逐步确立,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发生较大变化,发挥作用的空间和范围越来越宽广。三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位,调整了内部审计职能职责,强化了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了审计结果运用等,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四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新需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连续6年占GDP比重超过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不仅要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还要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17号令已不能完全适应上述内外部形势变化的需要。因此,我们对17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提出了新时代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位、机构、人员、职责、权利、监督等,完善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问:与17号令相比,《规定》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吸收和采纳了有关单位近年来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与17号令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二是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明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定位和职能,拓展职责范围。三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履职尽责的能力。四是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丰富结果运用方式和内容,更加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3.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职责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内部审计不仅要揭示问题,更要解决问题。内部审计要通过提出科学的建议,推动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解决“屡审屡犯”的顽疾。二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客观、综合的优势,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三是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审计职责。

  4.问:《规定》如何增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履职能力?

  答:《规定》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增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履职能力:一是明确内部审计领导机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二是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为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我们规定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特别明确了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三是完善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制度。单位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四是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我们对内部审计管理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工作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要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如制定工作规程、审计工作指南等,总结审计经验,优化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工作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和质量。二是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三是优化审计组织方式。为实现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机构要突出审计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融合式、“1+N”等审计组织方式,同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据审计思维,增强数据审计能力,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四是加强自身内控建设。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防范廉政和审计风险。五是提高审计质量和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合作,通过找出问题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以评促建”等途径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

  6.问:《规定》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我们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二是加强审计通报力度。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能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实现审计“免疫系统”预防功能。三是实现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内部审计结果的共享共用不仅要左右联通,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还要上下联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激励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

  7.问:教育部在落实《规定》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规定》印发后,我们还将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进行分类指导,推动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业务活动管理和效益情况等审计业务和内部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内部审计队伍的履职尽责能力。三是开展调研评价。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工作质量等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以评促建,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工作水平。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鄂ICP备05022609号-1 鄂公网安备42030202000197号